行政院于通过卫福部拟定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意在用提高刑责的方式,达到遏阻犯罪的目的。
(政院通过卫福部所拟定的修正草案,以达吓阻儿少性犯罪的目的。)
为防治儿少及性犯罪,政院通过相关修正草案
根据《三立新闻》报导,为防止儿少及性侵害犯罪,以及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卫福部参考联合国《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制品问题之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同时搜集及分析各国研究与做法,参考各机关意见,拟定此次「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此次修法不仅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明定网际网路业者移除不法性影像之义务,也强化被害人在案件侦查期间的保护措施,更明文要求加害人需进行身心治疗及辅导措施,以降低再犯风险。
为配合「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修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对于不法拍摄、制造,以及散布儿少性影像者,加重刑责。
(此次修法后的刑责示意图。)
据悉,性侵害及性剥削被害人以儿少及妇女占最多数,且在网路科技日渐发达的时代,被害人的影像若是不小心遭到外流,或被有心人士恶意散布至网路,恐造成被害人终生难以抹灭的心理伤害。
有鉴于原先法条的保护力道与适切性均有不足,此次「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草案便明定修正下列几项刑责:
1.诱使儿少拍摄、自拍、制造或猥亵行为之性影像者,提高刑责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散布或复制儿少性影像者,刑责调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
3.无正当理由持有儿少性影像者,将行政罚则修正为1年以下。
此外,散布儿少性影像境外犯也将纳入惩处,另增订被害人得于侦审中请求重制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以协助移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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