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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孩被虐待 父亲及其女友被控制

2022-01-16

贵州龙里4岁女童全身多处被烧伤 、离异父亲和女朋友被警方控制","1月14日,贵州龙里县一4岁女孩全身多处被烧伤、损伤引发关注。女孩家属称,2个月前女孩父母离婚,女孩跟着父亲在县城读书,不久前女孩爸爸重新找女朋友,1月初爷爷去看望时发现她成了这样。15日,记者从龙里县委宣传部获悉,政府已对女孩开展救助措施,女孩父亲和其女朋友已被警方控制。

她生母不管她,父亲这边都这样,别说长大都困难,就算长大,没有自保能力又没有家人依仗的一个傻姑娘在社会上会是怎样屈辱的活着。欺凌的人多,同情的极少,就算现在剥夺抚养权送福利院慢慢长大,可福利院不会养她一辈子啊。 另外,希望在处理这样的案件的时候,证据认定方面能不能不要那么教条。小孩子说不上来,就不要逼着孩子做笔录,不要以没有被害人陈述就不认定犯罪。周围人怕事不给作证,能不能允许一定程度下允许此类案件证人证言不公开证人身份。

能不能不要总以家庭纠纷、轻伤重伤来认定,长期凌辱确实不好取证,但这样的未成年人被虐案件可不可以举证责任倒置一下。只要一段期间没有外人伤害孩子,孩子遍体鳞伤,大人还没报过警,就要求抚养人、共同居住人证明不是自己打的,证明不了就认定构成犯罪。 对后妈这个群体,对孩子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就不该启用虐待罪,应该直接适用故意伤害。虐待罪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相比较故意伤害来说轻多了,虐待最高也就7年,虐待死了也就7年啊。这是因为虐待罪是对以血缘未纽带的家庭成员的一种优待。但是没有血缘还有天然敌意的后妈,就不该享受法律上家庭成员的待遇。

4岁女孩被虐待 父亲及其女友被控制

未成年保护的痛点在于,ZF对受虐待的孩子,不能提供一个兜底的安置措施。 就像有人说的,第一次出院为什么不能剥夺抚养权。剥夺抚养权很简单啊,让人渣父母入狱也很简单啊,对这些低智商的人渣,证据收集简直不要太简单。 但是,未成年保护的痛点就在这了,普通的犯罪,我们惩戒了犯人,可以让受害人得到慰籍,然后受害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能拿到赔偿更好。

拿不到钱多判人渣两年,也算彰显了公平正义,对吧。 但父母家暴虐待孩子的,把父母送进监狱很简单,但之后呢,如果你的执法只是让孩子从被人渣父母虐待的一个地狱,跌倒另一个无父无母、没人养另一个地狱,请问这样彰显的公平正义是受害孩子想要得到的结果么? 所以在无法妥善安置受害孩子的情况下,公安们能采取的措施不过是吓唬吓唬父母,让他们不要太过分,尽可能将这个家庭维持下去罢了。 一般只有后果特别严重,影响大的案子,才能让ZF介入,采取联系孩子其他亲人(如爷爷奶奶等)扶养、好心人收养等措施。然后就可以放心地把人渣们送进监狱。

家庭是我们的避风港,相对于家庭成员来说,这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因此,刑法也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规定为犯罪。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经常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本案女童的遭遇引发我们的共情心,希望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 首先要解释下,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案件,也被称之为亲告罪。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被害人自己如果不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即便知晓、他人报案的情形下,也不得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亲告罪的立法宗旨是:“犯罪实质上就是一国之内最严重的社会冲突形式”,这种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使得社会常常处于动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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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私力救济不利于人类整体的生存和发展。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机器逐步发达,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逐步加强,统治者认识到“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犯罪不仅是对个人利益侵犯,更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因此国家不再允许个体以私力的方式任意追究犯罪,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统一的规则主导对犯罪的追诉。国家追诉带有强制性、统一性、公正性等特点,能够更为有效的追诉犯罪,更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因此私力救济逐渐为公力救济所取代。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私力救济是一种“理性成分较少但社会破坏性极强的冲突处理方式,因而未能经受住历史风雨的打磨,乃是国家权力介人冲突过程并进而发展为主导刑事诉讼之进行的根本原因。

”尽管国家追诉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有些时候公权力一味的强制干预在效果上可能适得其反,无法充分考虑到被害人个体的、特殊的利益,“完全由国家独占追诉权,往往会造成在运用追诉权时出现官僚化,导致行使追诉权时背离被害人与市民的法律感情”,反而不利于公正的实现。因此,在犯罪对国家社会利益影响不大的情况下,权衡利弊,公权力让渡出一部分给私权利,由国家赋予个人有限的追诉权,以维护个人的特殊利益,可以说这是告诉才处理犯罪出现的本质原因之一。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让渡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再到公权力的有限让渡(设立亲告罪),最终是为了更加公正、有效地追诉犯罪,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亲告罪总的立法宗旨就在于通过公权力的适当让渡,使犯罪处理达到最佳效果,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益,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于志刚《亲告罪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 不仅如此,在绝大部分家庭虐待案件中,当事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也不愿意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司法机关遇到此类案件,亦是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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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在曾经出警处理一起老公虐待老婆的警情中领教过。当我们要求带走老公送所问话时,老婆反是不依不饶,连说没有打骂、是自己不小心磕碰云云。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也要求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 当然,有知友可能会说,4岁的小女孩如何告诉。刑法也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这事跟之前“陕西渭南继母虐童案”很相似。当时5岁的鹏鹏被继母打到“颅骨3/4缺失”,虽然抢救回来一条命,但还是成为了植物人。鹏鹏的生父赵某,此前明明知道孩子被残酷虐打,却置若罔闻,没有制止。鹏鹏伤重住院后,他既不提供生活来源,也不抚养照顾,将孩子遗弃在医院500多天。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赵某在与鹏鹏继母的共同虐待行为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在侦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鹏鹏生母已出具谅解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赵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也就是说,如果赵某没有后来长达两年的遗弃行为,在共同虐待、纵容暴行方面,他只获刑一年。

4岁女孩被虐待 父亲及其女友被控制

虽然鹏鹏的生母签署了谅解书,赵某也表示“会用终身来向孩子赎罪”,但相比于鹏鹏遭受的苦痛,很多人仍然觉得判得太轻,该打的板子没有落下来,让人难受。 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即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屡教不改等。在继母虐待儿童案件中,生父没有尽到应负的监护职责,客观上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同样构成虐待罪。但因为他没有直接参与殴打,或者虐打行为较轻,不属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的情形,所以法官通常会从轻处罚。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司法人员往往会顾及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亲情关系,不愿意过多追究生父的责任。 在亲权和人权的博弈中,往往是亲权取胜:比起惩罚不负责任的父亲,更重要的停止侵害行为,同时实现对家庭和亲情的拯救,让孩子得到父母双亲的完善照顾。 很多时候,这也是家属的诉求。

每个孩子都是天使,他们来到这个世界本都是天真可爱的,不应为成人的无知和错误买单! 对于父母来说,无论孩子是不是亲生的,都应该一视同仁的对待他们,每个孩子都应当受到关爱。 对于社会来说,儿童遭遇虐待问题不是对施虐父母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 相信所有虐待孩子的大人都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希望受到虐待的孩子可以在各方面的保护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段婚姻中,夫妻感情破裂,其实受伤害最深的就是孩子,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幸福完整的家庭中长大。 同时呼吁,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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