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条案例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有一对小情侣,2016年时女方首付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子自然也登记在女方名下,后来女方又自己购买了车位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7年双方举办婚礼,但是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在日常的同居生活中女方一直觉得男方不上进,在同居四年后,女方提出了分手。而男方在此时却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支付青春损失费。随后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要求分割女方购买的房产和车位。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其中的法律道理:
首先,双方虽举办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双方并不是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双方之间建立夫妻关系的开始时间是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而所谓的婚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指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民政局登记在册,由民政局发给结婚证书,从此男女双方互为夫妻关系。
其次,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举办了婚礼,那么双方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只是同居的关系,也就没有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说,在法律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的双方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双方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男方在此略显无理取闹,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但是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返还彩礼的规定。有时候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只有法律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有时候还需要道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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