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总说生而不养是一种非常无耻的行为,养不起小孩为什么要生了,最后还要遗弃婴儿,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怀孕的,近日女子厕所产子误以为是死婴丢弃获刑,这名女子才17岁,那么丢弃婴儿属于什么罪?丢弃婴儿法律怎么处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女子厕所产子误以为是死婴丢弃获刑
17岁女子因没有生产经验,厕所产子后见男婴没有反应,将男婴及胎盘装进塑料袋里丢进垃圾桶。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17岁女子冯青青(化名)因不想家人知道自己怀孕,在出租房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后,误以为是死婴,没有对男婴采取抢救措施。次日凌晨,女子将装男婴及胎盘的塑料袋丢弃至垃圾桶。近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青青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5月份,被告人冯青青知道自己怀孕后,因不想家里人知道,整个孕期未告知家人也未到医院进行过孕检。
2021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冯青青在麻阳县锦和镇租住房厕所内顺产下一名男婴,因没有生产经验,见该男婴没有任何反映,未对该男婴进行检查也未对该男婴采取抢救措施便认为该男婴是死婴,同时,冯青青怕家里人知道此事,也未叫家人帮忙救治或拨打120,而是用一个塑料袋将该男婴及胎盘和脐带一同装起来放在厕所的凳子上,其因生产致使头晕,冯青青将装男婴的塑料袋摆放到其卧室的凳子上后,便躺床上睡着了。
次日凌晨,冯青青醒来后发现该男婴身体已冰冷,没有生命体征,就将该男婴装进垃圾篓里的塑料袋子并系紧塑料袋口子,于当日8时许将装有男婴的塑料袋丢到锦和镇政府大门口边上的垃圾桶内。经鉴定,该男婴为低温及脐带未处理至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冯青青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具结书。
正观新闻记者了解到,冯青青出生于2003年8月16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青青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青青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被告人冯青青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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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化名)是江门蓬江区人,今年刚满18周岁的少女,此时的她也已经是一名母亲,孩子也一岁多了。小花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没有工作,经常到酒吧去玩,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甚至不知道自己怀孕了。
2015年10月的一天,小花以为自己是肚子痛到市区某医院就诊。医生刚开始检查,小花就觉得肚子剧痛难忍,跑到医院厕所里生下了孩子。
小花当时不知所措,把孩子放在厕所的窗台上,之后孩子就滑落到窗户外了。这时小花想到自己还没结婚,不知道怎么跟父母解释孩子的事,狠下心决定不去找孩子,直接回家。
滑落到窗外的孩子很快就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送往医院,经治疗,孩子的身体并无大碍。两天后,民警根据线索找到了小花,此时小花才向民警和父母坦白自己把亲生骨肉遗弃的事实。
好在孩子身体无大碍,真是老天保佑!
当事人:愿意承担起做母亲的责任
近日,江报君从蓬江区检察院了解到以上案件结果:经蓬江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小花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但考虑到:小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也在家亲自带孩子,积极履行抚养义务,悔罪态度良好;而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维护亲子关系的角度出发,母亲的照顾与陪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因此,该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小花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不起诉决定宣布仪式上,检察官对小花进行教育,要求她承担起做母亲的责任,照顾好孩子。小花的父亲作为被遗弃孩子的代理人到场,他希望小花能成为一位好母亲,抚养孩子长大,教育孩子成才。小花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会好好抚养、教育孩子,以后努力打工挣钱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遗弃婴儿是什么罪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遗弃婴儿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要具体判断遗弃行为的性质,如果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养儿童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婴儿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婴儿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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