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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投是违法的吗

2021-09-03

每个粉丝都特别为自己的爱豆着想,为了让自己爱豆的数据和人气都提升起来,粉丝会给爱豆打投和打榜,打投简而言之就是花钱给粉丝投票的意思,那么打投是违法的吗?粉丝打投算非法集资吗?粉丝打投需要做什么?一起来康康吧!

打投是违法的吗

打投是违法的吗

有人说不属于,是一种捐赠行为,要是属于的话,那现在选秀节目也太光明正大了,上边怎么会不管呢?应该处于灰色地带,是个盲区。没有明确条文规定是非法的,其实本质上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其实追星和游戏充值堵博之类的差不多的性质。有的人年龄太小就容易被pua。不知道将来会不会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粉丝之所以拼命集资,就是因为娱乐圈被资本裹挟的太严重了,只制止粉圈是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这种境况的。

打投是做什么

关于“打投”这个词,目前比较主流的意思是指,被拉入一个群以后,利用手机不断地去投票。这种方式则被称之为打投。其实,打投的意思是指利用手机帮别人在短期内进行投票,从而拉动账号的票数。其与打榜有类似的效果。打投这种方式如果进行人工操作的话,非常累人。但是,目前打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买号人工投,另外一种用黑科技刷票。无论哪一种都是为了提高目标账号的人气以及票数。现实当中,这种打投大多是采用拉群的方式进行的,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形式与规模。打投的意思是在获得号之后利用手机,不断地帮人去投票刷量的一种方式。打投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黑科技刷,另外一种是人工投。

打投是违法的吗

粉丝打投算非法集资吗

一、粉丝集资违法吗

合法!

粉丝集资:

1、出于为明星打投、应援等。

2、粉头(集资人)没有承诺粉丝有投资利益。

非法集资:

没有经过官方批准,发行具有金融属性的集资行为,并承诺给予收益。

所以,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承诺给予收益。

而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主要通过12种行为进行: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为名;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期货交易、典当为名;

(三)以认领股份、入股分红为名;

(四)借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为名;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为名;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进行;

(七)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

(九)签订商品营销合同;

(十)传销;

(十一)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

(十二)“电子黄金投资”形式。

一旦进行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

个人:

数额较大→10万以上。

数额巨大→30万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以上。

单位:

数额较大→50万以上。

数额巨大→150万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500万以上。

二、粉丝一般通过什么集资?

(一)内部制作周边贩卖

内部粉丝制作周边进行贩卖,所得扣除成本,剩下的作为日后应援资金。

(二)内部集资

后援会内部成员,每月自愿交一些钱,作为应援资金。

(三)对外集资

如所需资金较多,就会向外集资。

主要通过Owhat、桃叭、一直娱、魔生饭等平台进行。

三、粉丝集资做什么?

(一)应援

例如生日应援、进组应援、活动应援、广告应援等。

常见形式有巴士应援、地铁广告牌应援、LED屏应援等。

(二)打投

互联网时代需要一个评价标准,而现行的评价标准就是“数据”。

打投,就是为喜欢的爱豆投票打榜,像新浪的明星势力榜、爱豆出专辑时的榜单打榜等。

(三)支持销量

比如杂志、新专辑、新电影、代言物品等。

打投是违法的吗

从今天开始!请注意,这些“饭圈”行为可能违法!

粉丝互撕、集资应援、人肉搜索,近年来饭圈乱象愈演愈烈,部分粉丝为了偶像甚至不惜触碰法律红线。8月27日,中央网信办官方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会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的整治,引发网友热议。究竟哪些行为触犯法律法规?需要承担哪些后果?和小编一起了解吧!

乱象1:刷量控评

案例:2021年2月,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留言反映,某艺人主演电视剧遭到粉丝控评弹幕,自己发些负面的评价弹幕过不了多久就会被删除,只留下虚假的好评。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给出了官方回答。此举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小检说法:每当偶像艺人有新作出炉,一些粉丝便会迅速组织队伍攻占评论领地,对偶像出演作品或行为举止点赞评论,试图达到一定数量后占据评论前排,影响舆论风向。为了实现控评目的、提高账号权重,一些“养号”产业链开始产生,扰乱舆论秩序的同时挤占发表理性观点的舆论空间。利用虚假评价宣传更可能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乱象2:“粉头”集资应援、卷款跑路

案例:2017年12月、2018 年1月,某艺人后援会在某娱乐社区平台上发起专辑应援集资活动,共筹集到资金153万余元,随后该后援会“粉头”韦某私自挪用钱款,在归还了13万余元后,携带剩下钱款与母亲逃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韦某及其母亲须共同向原告返还 14万余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小检说法:各路“粉头”打着各种应援集资的幌子,引导粉丝为艺人出钱捐物、打榜做数据,然而中饱私囊、携款逃跑、谋取私利的案件不在少数。“粉头”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粉丝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和知情权,还可能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构成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乱象3:粉圈谩骂互撕

案例:近日,某艺人赵某某的粉丝群体为了集体抵制艺人合作对象王某某,在网络上拉踩引战、宣扬抵制,两家粉丝下场“互撕”,甚至上升到攻击偶像本身,发展成为一场网络骂战。微博方对涉及艺人赵某某一方的新增清理内容633条,处置用户175个,永久禁言140个。涉及艺人王某某一方的新增清理内容679条,处置用户75个,永久禁言60个,其他账号为周期禁言。因其管理失位,造成发声引导不及时,站方决定对艺人赵某某工作室采取禁言15天的处罚措施。

小检说法:一些粉丝打着维护偶像利益的旗号在网络上掀起“骂战”,攻击其他偶像、艺人作品,甚至上升为人身攻击,此类行为不仅扰乱舆论秩序,破坏理性讨论氛围,更涉嫌侮辱、诽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乱象4: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案例:2018年9月,有媒体报道一位女老师因发表了对某网络小说的不满言论,遭该书粉丝人肉搜索及人身攻击。不堪骚扰的老师选择自杀,经抢救后脱离危险,但攻击者仍“不依不饶”,声称要找到其所在医院,与她“当面对质”。

小检说法:在粉丝骂战中,有部分网友试图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公开他人隐私,引导网友对其“有针对性”的攻击,殊不知通过非法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可能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乱象5:教唆消费

案例:某综艺节目热门选手的粉丝后援因粉丝应援数据未达标,对粉丝进行了“惩罚”,惩罚内容包括购买售价2.22元起的虚拟数据、反黑任务等。

小检说法:部分粉丝后援会将购买艺人代言产品、杂志、打榜应援等任务摊派到粉丝头上,并诱导其消费,其中不乏未成年粉丝。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如果被教唆过度消费,甚至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相关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乱象6:打榜数据造假

案例:2019年2月,某流量艺人发布新单曲,上线没多久该歌曲已冲到各家音乐榜单榜首,点播数短时间内高达8000多万,而宣传新歌视频的微博更是获得超过1亿次的转发,涉嫌数据造假。经调查,为满足数据造假目标,还有数据公司明码实价提供数据支持。

小检说法:为了给偶像艺人刷数据,博流量,部分粉丝后援会、经纪公司利用数据公司制作虚假点赞、评论。该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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