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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

2021-08-20

今年要说大家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关于放开三胎了,对于三胎目前是否已经全面放开了呢,对于三胎现在有给到什么福利和补助政策吗,据最新消息报道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那么大家知道三胎有什么补助政策2021年都有哪些,接下来大家就随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

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拟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如何理解这一表述的变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将“提倡”表述为“可以”,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更为精准的法律表达,公民有权在履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子女。同时,这一修改明确公民有权生育三个子女,也有助于划定政府相关责任的范围,如采取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公民这项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说,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晚婚晚育压缩了育龄人群的生育时限,成为生育水平的重要抑制因素,因此,“提倡适龄婚育”,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在“计划生育服务”一章,修正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的服务内容新增了“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承担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内容新增了“优生优育”,还新增了“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的表述。

宋健说,由于晚婚晚育已成为社会现实,很多女性生育二孩和三孩时可能已属高龄孕产妇,这就需要增强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健康;而不孕不育是生育水平低迷的一个原因,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有助于帮助有需要的家庭满足生育意愿。

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

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修正草案贯彻决定精神,删去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

宋健认为,社会抚养费是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时期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辅助措施,与当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共同发挥作用。通过修法,社会抚养费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张力说,删除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是为了扫清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障碍,未来将更多地依靠惠民措施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删去部分计划生育相关内容

修正草案删去一些现行法律中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涉及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一些表述也发生变化,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此,张力认为,删去这些内容是为了减少生育障碍,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而是更新了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仍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在计划生育的框架下实施,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理念与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所以,表述的变化是与当前工作形势相呼应的。”宋健说。

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此次修法新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将对推动这一政策落地起到怎样的作用?

张力认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点和用工结构也不同,对父母育儿假的认识也存在一些差异,加上涉及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方式来加以规定。

他说,修正草案此处新增,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如果这部法律能够照此完成修改,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定父母育儿假的内容、条件和时间,深化男女平等,优化家庭内部分工,从而推动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是一个鼓励性的规定。今后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当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对育儿假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

三胎有什么补助政策2021年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一:实施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二:完善生育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三:帮扶保障

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四: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招收聘用女性企事业单位等,会带来成本支出,这其中包括怀孕、生育、养育期间的一系列成本。这两年也有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可参考残疾人就业政策,即“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此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女性,消除女性就业歧视。此外,女性孕检、养育孩子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应提供适合女性的弹性工作上班,全社会共同创造鼓励生育的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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