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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一幼童吃饭时被呛致死

2021-05-16

  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某托护点一名儿童吃饭时被呛到导致死亡。画面显示,该小孩吃饭时突然向后仰去,而看护孩子吃饭的老师在一旁玩手机,并未发觉。监控画面显示,小孩后仰在座位上40多秒后,老师才发现异常赶紧上前查看。当地有关人员称事发时间为4月12日,4月16日早上8点小孩被宣告死亡。警方排除刑案可能,家属已经向法院起诉。

  甘肃兰州一幼童吃饭时被呛致死

  从现场视频显示,案发时数名小朋友端坐在桌子旁边吃饭,一名老师一边玩着手机,一边来回走动。这时,一位正在吃饭的小朋友,突然身体后仰,靠在椅子上,仰面朝上,玩手机的老师没有发现,继续看着手机走动,此时还有另外一位老师从小朋友身边经过,也没注意到。对面的小朋友感觉不对劲站了起来看了看,又坐下,看到老师没有任何反应,这位小朋友又坐下了。这时,玩手机的老师才发现异常,立刻把出事的小朋友抱出来施救。遗憾的是,这位小朋友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家长与托护点达成协议,把自己的孩子送到托护点。托护点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有义务照看好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保证孩子的身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生意外事故时,要及时发现,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但是,显然本起事件的托护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看护的老师工作麻痹大意,不认真、不负责,最终酿成难以挽回的悲剧。托护点要承担无法逃避的法律责任。

  甘肃兰州一幼童吃饭时被呛致死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街道办事处人称事发的幼儿园实际上是一所民办幼儿托护点,所有教师都有教师资格证。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托护点具有办园条件,但是在实际办园过程中,发生了损害幼儿生命权的违法行为,要被当地教育部门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甚至停止办园。

  对于孩子死亡的结果,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对幼儿园实行过错推定,当幼儿园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托护点没有对自家老师教育管理到位,安全意识不强,在工作时一直,注意力不集中,意外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耽误了时机。因此,托护点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因此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金等损失,大概数额在数十万元。

  甘肃兰州一幼童吃饭时被呛致死

  教育机构,尤其是幼儿教育机构,儿童由于其身体及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机构在日常教育和管理过程当中,务必严格履行教育及管理职责,加强儿童人身安全教育和保护,严密把关每一个环节,严防儿童在幼儿园学习、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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