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伦理上都颇具争议性的。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不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主要是体现了法律为制度留有余地,如果说‘禁止代孕’就意味着各种形式、各种情况下的‘代孕’将被禁止,这样的话太绝对、太僵化,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是完全禁止‘代孕’的,”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说,“法律上说完全允许也是不可能的,不能一概禁止,要区分不同情况,将来会有具体的细则规定,规定一些允许‘代孕’的条件。”
我们理解这段话的重点: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并不是说禁止代孕。
薛军教授认为,代孕生育是人类利用现代科技来实现生育权的方式,它帮助了不孕者,使其实现了生育子女的愿望,同时也使不孕家庭可享受天伦之乐。
法律上也规定每个妇女都有自己的生育权和选择权。对于不孕家庭来说,他们有权行使他们的权利,这也是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有专家学者提出当下的代孕环境是“救一害一”的境地。所谓的救,代孕本身作为一种对抗自然生育的医疗特例,相对绝大多数正常和虽然存在生殖障碍但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自己亲生孩子的夫妻来说,其适用对象必然是极少数的人,在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少数人的特定权利也应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是符合法理和伦理原则的。
禁止代孕,剥夺了一些不孕妇女的权利,否定他们为人父母的机会,尤其对于一个具有正常生育力的男性,是有这样的能力也是有权利拥有自己孩子的,难道非得通过“离婚另娶"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孩子,这不仅有违“以人为本"的原则,更有违伦理学“善"的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子宫的疾病无法正堂生育的夫妇,必须通过代孕母亲的形式获得拥有自己孩子的机会,而这个代孕母亲又是出于利他的动机,截然的禁止理由是不够充分的,这必将伤害到一部分人的正当利益。这不禁让人想起一个故事:佛祖出行,遇鹰追鸽,佛祖拦鸽人怀,鹰说“你虽救鸽子一命,难道忍心我老鹰饿死吗?你救一害一,慈悲何在?"这就是佛教里佛祖割肉喂鹰的典故。我们目前对于代孕问题的取舍,不也正是有类于这“救一害一"的境地吗?
泰嘉运邓主任认为不管是“救一害一”,还是利他说,代孕不会因为有争议和被禁止而停下来,对于有生育需求,代孕需求的家庭来说,他们还是会通过各种方式寻求代孕,这也是最近几年海外代孕火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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