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诞生之初,有很多人认为该技术会引起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的重大变化,但实践证明,当初的担忧多是杞人忧天。那么,依旧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受人们“歧视”的代孕操作是否能与试管婴儿一般拨开云雾?
代孕的历史实际上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旧约》中曾记载,Abranham和Sarah不育,Sarah将她的仆人献给Abranham从而降生一个孩子。只是当时代孕母所采取的方式是以性交方式受孕。现代意义上的代孕则不同,依靠的是先进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技术的代孕,其存在的目的为既保证家庭的完整性,又不至于没有后代。
对特定的不孕人士来说,采用现代辅助生殖科技代孕毋庸置疑的是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但由于代孕涉及委托夫妇、代孕母,在捐卵或捐精等场合下又会涉及捐赠者和孩子等诸多当事人,使其引发诸多理论争议。
从保证家庭完整的角度上,泰嘉运乔主任更支持合规范的代孕操作。
虽然有行政法规禁止医护人员实施代孕手术(泰嘉运乔主任这里要强调一点:是禁止代孕手术的实施,不是禁止代孕),但反过来,我们从法学的另一个角度来看:每个人都具有生育选择权。
在当事人的自然生育能力不完备时,其享有生育方式的选择权,即选择现代医学生殖技术所能提供的生育方式的权利。美国法官哈尔维·索尔科认为:如果一个人有权以自然性交的方式生育,那么他就有权以人类辅助生殖的方式生育。如果生育权本身受到保护,那么生育的方式也应当受到保护。泰嘉运乔主任进而认为这种保护可扩展到用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
代孕是否能立法越过舆论的大山?
泰嘉运乔主任认为代孕所引发的伦理及社会等的问题实际上都可以通过有限代孕的合理规制加以克服,而不是将这片区域放空。
1、关于“代孕不利于现有家庭结构稳定”的担忧
如果代孕能够处在立法规制的阳光下,使参与代孕关系的各相关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有合理的预期,就不会出现产生破坏家庭结构的问题;即便出现纠纷,也可以根据制度得到妥善的解决。
2、关于“代孕可能会破坏现有家庭模式”的担忧
如果立法对于适用代孕的主体做出规范,例:只允许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合法、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代孕,传统的家庭模式便仍然不会受到冲击。
3、关于“代孕会导致家庭伦理关系混乱”的担忧
滨州医学院副教授王丽清有文献主张担任代孕最好的人选应该是委托夫妻的亲人或朋友,其次才是愿意充当代孕母的志愿者。其实,这就类似于器官捐赠,一个受体通常情况下在自己亲人间寻求配型后再将目光转向素不相识的志愿者上。
总结而言,代孕的实施其实是能够用以法律规范并限制的。在偌大的需求市场下,在灰色的法律地带中,只会延伸且壮大出地下代孕市场(目前现状),出现更多的问题。
当然,在法律没有出来前,泰嘉运乔主任并不建议大家选择操作不规范的国内地下市场,有特殊生育需求的患者可寻求泰嘉运的帮助,走海外合法代孕的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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