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但为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家关于产假及产假相关政策的规定
1、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关于晚婚晚育产假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期15天(含3天法定婚假);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视路程远近给与路程假。
部分地方晚婚晚育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特设第四章对“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明确规定,实行“晚婚晚育优待”,“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2、陪产假(陪护假)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依照给地计划生育条例,但不排除有单位根据的是《劳动法》不予以男士陪产假。
根据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也有增加至30天,劳动待遇不变的情况:如: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3、保胎假(安胎假)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4、产前假
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放。
5、哺乳假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放。
6、流产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若出现流产,流产产假根据怀孕时间长短而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流产产假工资怎么算?
流产产假工资是职场女性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产假工资怎么算也关乎孕妇的切身利益。来看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原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产检假
女职工按卫生部门要求做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产检规定时间为: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8、生育津贴
生育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申报工资的基数有关。实际中的生育津贴可能与公司发放的产假工资不相等,相关规定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搞领取”,亦即: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员工,政府发放的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所有;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可先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员工,待生育津贴发放下来,企业将补偿其与产假工资的差额。
关于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产假工资怎么办?
《规定》明确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为保证《规定》实施,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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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关于晚婚晚育产假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期15天(含3天法定婚假);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视路程远近给与路程假。
部分地方晚婚晚育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特设第四章对“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明确规定,实行“晚婚晚育优待”,“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2、陪产假(陪护假)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依照给地计划生育条例,但不排除有单位根据的是《劳动法》不予以男士陪产假。
根据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也有增加至30天,劳动待遇不变的情况:如: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3、保胎假(安胎假)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4、产前假
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放。
5、哺乳假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放。
6、流产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若出现流产,流产产假根据怀孕时间长短而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流产产假工资怎么算?
流产产假工资是职场女性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产假工资怎么算也关乎孕妇的切身利益。来看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原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产检假
女职工按卫生部门要求做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产检规定时间为: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8、生育津贴
生育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申报工资的基数有关。实际中的生育津贴可能与公司发放的产假工资不相等,相关规定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搞领取”,亦即: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员工,政府发放的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所有;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可先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员工,待生育津贴发放下来,企业将补偿其与产假工资的差额。
关于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产假工资怎么办?
《规定》明确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为保证《规定》实施,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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